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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縣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1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七條
企業經營者拒絕、規避、阻撓執行機關或消費者保護官依第七條或第十 九條第一項所為調查者,應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五十七條處新臺幣三萬元 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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