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1月15日

條文關聯

  企業經營者違反依第十九條第二項所為之命令者,應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五十八條處以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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