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959
人,瀏覽人次:
851602423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高雄縣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1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八條
企業經營者違反依第十九條第二項所為之命令者,應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五十八條處以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