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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縣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1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九條
企業經營者有第二十條規定之情形者,執行機關或消費者保護官除依該 條及第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處理外,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五十九條並得對 其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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