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1月15日

條文關聯

 
  執行機關或消費者保護官認有必要時,得委託消費者保護團體辦理下列
  事項:
  一、為商品或服務價格、品質及標示之調查、比較、檢驗、研究。
  二、消費者意見之調查、分析、歸納。
  三、消費者教育宣導工作。
  四、其他有關消費者權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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