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落實「高雄縣政府對所轄鄉(鎮、市)公所補助辦法」第10條第 1
項之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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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配合中央「水旱田利用調整後續計畫」辦理「景觀作物示範專區計畫
」(以下簡稱本計畫),於休耕田區種植無經濟性且具地區性特色之
景觀作物,以發展本縣地區性休閒觀光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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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計畫研提對象為本縣各鄉鎮市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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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參加本計畫之農戶,其農地需符合「水旱田利用調整後續計畫」之認
定基準,未符合者但其農地為符合認定基準之農地所包夾者亦可納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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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於計畫執行前1年度9月底前,應將計畫書及規劃區
域圖提送本府審查。
計畫內容至少應包含辦理目的、規劃單位及人員、示範專區原則及區
位、推行方式及配套措施、種植景觀作物種類及面積及預期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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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示範專區之選址,以鄰近辦理主題活動、休閒農場、一鄉一休閒農漁
園區、旅遊景點、省道及縣道等重要交通路線二旁為原則,其最小設
置面積為10公頃,且以集中毗連為原則。
本府將邀集高雄區農業改良場及農糧署依規劃種植景觀作物計畫初審
表(附件 1)審核,並視預算經費以選擇效益較優之計畫予以優先補
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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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景觀作物之種植種類應分區統一,本縣共劃分為鳳山區(鳳山市、大
寮鄉、林園鄉、大樹鄉、仁武鄉、大社鄉、鳥松鄉)、岡山區(田寮
鄉、燕巢鄉、阿蓮鄉、岡山鎮、湖內鄉、路竹鄉、橋頭鄉、茄定鄉、
彌陀鄉、永安鄉、梓官鄉)及旗山區(桃源鄉、三民鄉、甲仙鄉、六
龜鄉、茂林鄉、杉林鄉、美濃鎮、旗山鎮、內門鄉) 3區,各區所屬
鄉鎮所植之花卉種類應一致(色帶圖騰區例外),且種植期別亦應一
致。各鄉鎮所種植之景觀作物面積若超過50公頃,可免受前述之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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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縣示範專區每年度最高執行面積150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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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各鄉鎮市公所每執行1公頃,本府予以補助3千元之行政費用(含資材
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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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各鄉鎮市執行面積超過30公頃以上,50公頃以下者,最高予以補助30
萬元辦理成果宣導活動;50公頃以上(含50)者,最高予以補助60萬
元辦理成果宣導活動。活動內容含社區評比者,再給予最高20萬元補
助款作為社區獎勵金及評比費用,前述費用各公所應按財力分級編列
相對配合款(第 1級30%、第 2級20%、第 3級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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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辦理本計畫所需之景觀作物種子費用由中央「水旱田利用調整後續
計畫」補助1/2之費用,餘1/2費用由本府及公所負擔(公所按財力
分級編列之配合款第1級30%、第2級20%、第3級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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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計畫符合基期年認定基準之農戶,由中央「水旱田利用調整後續
計畫」給付獎勵金每期作每公頃4萬5千元,未符合基期年認定基準
但符合本要點第 4點者,其獎勵金由本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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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執行本計畫跨越裡作(10月- 12月)者,由本府另行給付每期每公
頃2萬5千元之獎勵金,以補貼農戶田間管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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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公所提送之計畫經本府核定後,檢附收據及納入預算證明書函送本
府申請核撥補助款。計畫執行結束後 1個月內,應製會計結束報表
函送本府,若有結餘款應繳回本府公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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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為落實高雄縣政府對所轄鄉(鎮、市)公所補助辦法」第10條第 4
項規定「本府各單位暨所屬機關對鄉鎮市請求補助事項,應就核定
事項之計畫及執行情形訂定管考規定,並確實督導考核,作為未來
補助款之參據。」,計畫研提單位,應於景觀作物花海期函知高雄
區農業改良場、農糧署南區分署及本府現勘。另於計畫執行結束後
二個月內應函送成果報告書及農戶獎勵金發放清冊予本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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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本補助要點97年度(含96年度裡作)起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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