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府各單位暨所屬機關對鄉 (鎮、市 )請求補助事項,應依下列規定辦
理:
一、應按補助事項性質,訂定明確及客觀之審核標準,並通知鄉(鎮、
市)公所。其審查過程亦應透明、公開。
二、應審核鄉(鎮、市)公所有無就請求補助事項完成先期規劃作業或
所有應行配合辦理事項。
三、補助事項之核定,應以競爭程序進行評比,選擇效益較優之計畫予
以補助,非屬絕對必要,不得採普及式分配方式辦理。
四、應就核定後補助事項之計畫及預算執行情形訂定管考規定,並切實
督導考核,作為未來補助款核定之參據。
本辦法第五條第三項第三款規定本府酌予補助之事項,應由本府各單位
暨所屬機關訂定其補
助對象、補助比率及處理原則,報經本府核定後辦理之。
本府各單位暨所屬機關應依各縣(市)地方總預算編製要點及相關先期
作業規定,完成規劃及評估作業,提報本府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核會議決
定或由本府專案核定後,再行編列補助款納入年度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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