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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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縣政府景觀作物示範專區計畫補助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9月20日

制定依據

1. 高雄縣政府對所轄鄉(鎮、市)公所補助辦法 中華民國092年10月15日 (現行法規)
  本府各單位暨所屬機關對鄉 (鎮、市 )請求補助事項,應依下列規定辦
  理:
  一、應按補助事項性質,訂定明確及客觀之審核標準,並通知鄉(鎮、
      市)公所。其審查過程亦應透明、公開。
  二、應審核鄉(鎮、市)公所有無就請求補助事項完成先期規劃作業或
      所有應行配合辦理事項。
  三、補助事項之核定,應以競爭程序進行評比,選擇效益較優之計畫予
      以補助,非屬絕對必要,不得採普及式分配方式辦理。
  四、應就核定後補助事項之計畫及預算執行情形訂定管考規定,並切實
      督導考核,作為未來補助款核定之參據。
  本辦法第五條第三項第三款規定本府酌予補助之事項,應由本府各單位
  暨所屬機關訂定其補
  助對象、補助比率及處理原則,報經本府核定後辦理之。
  本府各單位暨所屬機關應依各縣(市)地方總預算編製要點及相關先期
  作業規定,完成規劃及評估作業,提報本府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核會議決
  定或由本府專案核定後,再行編列補助款納入年度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