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四維及鳳山行政中心門禁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7月21日

所有條文

一、為加強門禁管制,以維護員工、洽公民眾及大樓公共安全,特訂定本
    要點。

二、本府四維及鳳山行政中心(以下簡稱行政中心)門禁管制時間如附表
    。
    本府核准於前項門禁管制時間辦理活動者,應於活動結束後實施門禁
    管制,不適用前項規定。

三、本府員工於門禁管制時間進出行政中心者,應出示識別證並填寫進出
    管制登記簿,由值班人員核對無誤後,始得進出。
    本府員工除辦理業務有實際需要者外,不得夜宿或滯留於行政中心內
    。

四、本府所屬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長期派駐機關之承包廠商工作人
    員,於門禁管制時間進出行政中心者,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並填寫
    進出管制登記簿,由值班人員核對無誤後,始得進出。
    臨時施工或送貨之工作人員,於門禁管制時間,進出行政中心者,應
    經值班人員核對無誤後,始得進出;各機關並應派員於施工現場。
    前二項工作人員以外之民眾,於門禁管制時間進出行政中心者,應由
    本府員工陪同,始得進出。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工作人員,應由各機關造冊或事先填寫申請書,送
    本府行政暨國際處交由值班人員核對管制。

五、進入行政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有及時處置之必要者,本府行政暨國
    際處或警察局得採取禁止進入、制止或使其退出等必要措施;各機關
    亦得採取禁止、制止其進入機關場域或使其退出機關場域等必要措施
    :
    (一)未依規定擅自進入。
    (二)攜帶寵物未使用鏈繩、箱籠等適當防護措施;或有其他影響環
          境衛生與安寧之行為。
    (三)攜帶易燃、易爆、有毒物質等違禁品或其他危險物品。
    (四)穿著、攜帶或使用競選宣傳服飾或物品。
    (五)未經同意而展示標語、標牌、海報、布條、旗幟等物品。
    (六)未依規定而以傳單、靜坐、表演等方式從事抗議、抗爭、造勢
          、宣傳等行為。
    (七)未經同意而攝影、錄影、錄音。
    (八)未經同意而從事廣告、招攬、推銷等商業行為。
    (九)大聲喧嘩、咆哮、口角或擅自使用擴音器材廣播。
    (十)自虐、自戕、暴行傷害、互毆等危害人身安全。
    (十一)疑似酒醉、服用管制或迷幻藥品、吸食強力膠或精神狀況顯
            有異常。
    (十二)毀損公物或其他有妨害公共秩序及安全之虞。

六、施工、送貨或清運垃圾等工作人員,應從下列出入口進出或使用電梯
    :
    (一)四維行政中心:由東側大門(臨民權路)、西側大門(臨永定
          街)及東、西側緊急電梯(貨梯)進出;如遇門禁管制時間,
          應由南側大門(臨四維三路)進出。
    (二)鳳山行政中心:由前棟大樓東側電梯(臨郵局)或後棟大樓東
          、西側及中央電梯進出;如遇門禁管制時間,應由前棟大樓東
          側大門及中央電梯或後棟大樓中央電梯進出。
    前項工作人員使用推車進出行政中心者,值班人員應保持警戒,並適
    時引導通行。

七、民眾請願應於本府所設之請願專區(如附圖)為之,並遵守本要點及
    相關法令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