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進入行政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有及時處置之必要者,本府行政暨國
際處或警察局得採取禁止進入、制止或使其退出等必要措施;各機關
亦得採取禁止、制止其進入機關場域或使其退出機關場域等必要措施
:
(一)未依規定擅自進入。
(二)攜帶寵物未使用鏈繩、箱籠等適當防護措施;或有其他影響環
境衛生與安寧之行為。
(三)攜帶易燃、易爆、有毒物質等違禁品或其他危險物品。
(四)穿著、攜帶或使用競選宣傳服飾或物品。
(五)未經同意而展示標語、標牌、海報、布條、旗幟等物品。
(六)未依規定而以傳單、靜坐、表演等方式從事抗議、抗爭、造勢
、宣傳等行為。
(七)未經同意而攝影、錄影、錄音。
(八)未經同意而從事廣告、招攬、推銷等商業行為。
(九)大聲喧嘩、咆哮、口角或擅自使用擴音器材廣播。
(十)自虐、自戕、暴行傷害、互毆等危害人身安全。
(十一)疑似酒醉、服用管制或迷幻藥品、吸食強力膠或精神狀況顯
有異常。
(十二)毀損公物或其他有妨害公共秩序及安全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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