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四維及鳳山行政中心門禁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7月2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7月21日高雄市政府高市府行國總字第 11030520300號函修 正發布第5點
法規體系: / 高雄市 / 秘書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五、進入行政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有及時處置之必要者,本府行政暨國
    際處或警察局得採取禁止進入、制止或使其退出等必要措施;各機關
    亦得採取禁止、制止其進入機關場域或使其退出機關場域等必要措施
    :
    (一)未依規定擅自進入。
    (二)攜帶寵物未使用鏈繩、箱籠等適當防護措施;或有其他影響環
          境衛生與安寧之行為。
    (三)攜帶易燃、易爆、有毒物質等違禁品或其他危險物品。
    (四)穿著、攜帶或使用競選宣傳服飾或物品。
    (五)未經同意而展示標語、標牌、海報、布條、旗幟等物品。
    (六)未依規定而以傳單、靜坐、表演等方式從事抗議、抗爭、造勢
          、宣傳等行為。
    (七)未經同意而攝影、錄影、錄音。
    (八)未經同意而從事廣告、招攬、推銷等商業行為。
    (九)大聲喧嘩、咆哮、口角或擅自使用擴音器材廣播。
    (十)自虐、自戕、暴行傷害、互毆等危害人身安全。
    (十一)疑似酒醉、服用管制或迷幻藥品、吸食強力膠或精神狀況顯
            有異常。
    (十二)毀損公物或其他有妨害公共秩序及安全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