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廉潔楷模遴選表揚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7月18日

所有條文

一、為遴選表揚本府廉潔楷模,以鼓勵員工廉潔自持,崇法務實,特訂定
    本要點。

二、本府各機關、學校及事業機構(以下簡稱各機關)現職教職員工,於
    遴選前一年度具有下列事蹟之一者,得遴選為廉潔楷模:
  (一)對於主管或監督之業務,拒收賄賂、不當餽贈或其他不正利益,
        足為廉潔楷模。
  (二)提供政風資料,有效預防貪瀆弊端或偵破貪瀆案件,有具體績效
        。
  (三)於執行職務時,預防貪瀆弊端或節省公帑,著有績效或貢獻。
  (四)協助策劃、推動或執行端正政風工作,績效優良。
  (五)勤求民隱、發掘民瘼、解決民困,有助提昇本府廉能形象。
  (六)其他特殊廉能事蹟,足為表率。

三、各機關現職教職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遴選為廉潔楷模:
  (一)最近三年內曾受刑事、懲戒或平時考核記過以上之處分。
  (二)最近三年考績曾列丙等。
  (三)涉有違法失職等行為,經監察院彈劾、糾舉或移送公務員懲戒委
        員會審議,尚未結案。
  (四)涉嫌犯罪,正由司法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調查、偵查、審理,尚
        未結案。

四、各機關應於每年二月底前,提報所屬廉潔楷模,經各該一級機關廉政
    會報或其他同性質會議審議通過後,由該一級機關首長核定具名保薦
    ,並檢附廉潔楷模事蹟表(如附表)六份函報本府政風處。
    各一級機關每年得擇優保薦一人至二人。但有附屬機關者,得擇優保
    薦一人至三人。
    第一項經函報保薦之人員,如因職務異動或其他情事,致未任職於原
    機關者,原任職機關應即時函知本府政風處。

五、廉潔楷模之審議程序如下:
  (一)初審:由本府政風處就各一級機關遴薦廉潔楷模擬具初審意見。
  (二)複審:採總評分法,由本府政風處、人事處、主計處、研考會、
        警察局及行政暨國際處各派簡任人員一人,就初審意見辦理評審
        ,並依評分結果遴選推薦表揚人員。
  (三)核定:複審推薦表揚人員經本府廉政會報或其他同性質會議審議
        通過後,簽報市長核定。必要時,得由本府政風處逕行簽報市長
        核定。

六、辦理遴選時,涉及檢舉不法、業務機密或有影響人身安全之虞,事蹟
    資料得適度加以隱匿或以編號、化名替代。

七、廉潔楷模之遴選,每年以不超過十五人為原則,並以最近三年未曾獲
    選者為優先。
    獲選為廉潔楷模者,公開表揚並頒發獎狀及獎品。

八、各機關保薦之人員,如有事蹟不實、資料錯誤或其他不宜保薦之情事
    者,應於本府核定前,撤回其保薦;已核定者,由本府撤銷核定,並
    追回已受領之獎狀及獎品。

九、辦理廉潔楷模遴選及表揚所需經費,由本府政風處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