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各機關應於每年二月底前,提報所屬廉潔楷模,經各該一級機關廉政
會報或其他同性質會議審議通過後,由該一級機關首長核定具名保薦
,並檢附廉潔楷模事蹟表(如附表)六份函報本府政風處。
各一級機關每年得擇優保薦一人至二人。但有附屬機關者,得擇優保
薦一人至三人。
第一項經函報保薦之人員,如因職務異動或其他情事,致未任職於原
機關者,原任職機關應即時函知本府政風處。
|
五、廉潔楷模之審議程序如下:
(一)初審:由本府政風處就各一級機關遴薦廉潔楷模擬具初審意見。
(二)複審:採總評分法,由本府政風處、人事處、主計處、研考會、
警察局及行政暨國際處各派簡任人員一人,就初審意見辦理評審
,並依評分結果遴選推薦表揚人員。
(三)核定:複審推薦表揚人員經本府廉政會報或其他同性質會議審議
通過後,簽報市長核定。必要時,得由本府政風處逕行簽報市長
核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