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廉潔楷模遴選表揚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7月1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7月18日高雄市政府高市府政預字第 10830591500號函修正 發布第4點及第5點,並自函頒下達日施行
法規體系: / 高雄市 / 政風類

法規異動

修正

四、各機關應於每年二月底前,提報所屬廉潔楷模,經各該一級機關廉政
    會報或其他同性質會議審議通過後,由該一級機關首長核定具名保薦
    ,並檢附廉潔楷模事蹟表(如附表)六份函報本府政風處。
    各一級機關每年得擇優保薦一人至二人。但有附屬機關者,得擇優保
    薦一人至三人。
    第一項經函報保薦之人員,如因職務異動或其他情事,致未任職於原
    機關者,原任職機關應即時函知本府政風處。

五、廉潔楷模之審議程序如下:
  (一)初審:由本府政風處就各一級機關遴薦廉潔楷模擬具初審意見。
  (二)複審:採總評分法,由本府政風處、人事處、主計處、研考會、
        警察局及行政暨國際處各派簡任人員一人,就初審意見辦理評審
        ,並依評分結果遴選推薦表揚人員。
  (三)核定:複審推薦表揚人員經本府廉政會報或其他同性質會議審議
        通過後,簽報市長核定。必要時,得由本府政風處逕行簽報市長
        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