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各機關政風機構處理誣控濫告案件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1月13日

所有條文

一、為消弭誣控濫告之惡習,維護機關首長及員工聲譽,型塑機關廉能形
    象及組織文化,建立機關優質辦公環境與氛圍,提升施政服務品質,
    爰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對循正常管道檢舉或申訴之政風案件,應秉持公正客觀、勿枉勿縱的
    態度,依相關查處作業程序處理,並依規定保護檢舉當事人身分,以
    建立互信互動之檢舉機制。

三、為防範匿名、假名、冒名、甚或具名等誣控濫告情事,對於妨礙機關
    廉政工作與業務正常推動,各政風機構接獲陳情或檢舉案件,非屬本
    機關權責者,依相關規定移請權責機關處理外,對於本機關所轄管之
    案件,應本於超然立場,加強審查過濾有無誣控濫告之虞,對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得予註記存參:
  (一)未具姓名、住址、電話,且無具體內容者。
  (二)經查證所留姓名、住址、聯絡電話或電子郵件位址屬偽冒、匿名
        虛報或不實,且無具體內容者。
  (三)具名檢舉,但內容空泛或荒誕不經,經通知檢舉人提供具體資料
        ,而未能提出者。
  (四)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而仍一再檢舉,且
        無新事實或新證據者。

四、屬上級機關(構)交辦之政風案件,除有特殊狀況者,須再與上級溝
    通做妥適之因應處理外,應依查處工作規定程序查明處理。

五、機關首長指定政風機構辦理之檢舉或人民陳情案件,除依本注意事項
    第三點辦理外,應依據「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
    」、「高雄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處理,至各
    機關參照前開要點自行訂有作業規定者,從其規定。若首長要求查處
    或被檢舉人知悉後要求查處者,則應依一般檢舉案件辦理查處。

六、政風機構依據本注意事項第三點處理之案件,若檢舉信函(函件、影
    印、傳真或電子郵件)已四處散發,且確屬誣控濫告、查無實證者並
    嚴重影響機關聲譽或當事人名譽,得視檢舉內容建議首長以發布新聞
    稿澄清或於適當場合公開說明,以正視聽,如屬具名陳情或檢舉,經
    查明其內容顯屬誣控濫告或與實情不符者,得簽報機關首長核准後,
    移由人事機構依公務員服務法等相關法令追究行政責任。

七、針對少數確實深具查處路徑之匿名檢舉案件,應以專案方式陳報上級
    政風機構核備後查辦,以免貽誤。

八、檢附「高雄市政府各機關政風機構處理誣控濫告案件處理流程」(如
    附圖)。

九、本注意事項奉核定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