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消弭誣控濫告之惡習,維護機關首長及員工聲譽,型塑機關廉能形
象及組織文化,建立機關優質辦公環境與氛圍,提升施政服務品質,
爰訂定本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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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對循正常管道檢舉或申訴之政風案件,應秉持公正客觀、勿枉勿縱的
態度,依相關查處作業程序處理,並依規定保護檢舉當事人身分,以
建立互信互動之檢舉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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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為防範匿名、假名、冒名、甚或具名等誣控濫告情事,對於妨礙機關
廉政工作與業務正常推動,各政風機構接獲陳情或檢舉案件,非屬本
機關權責者,依相關規定移請權責機關處理外,對於本機關所轄管之
案件,應本於超然立場,加強審查過濾有無誣控濫告之虞,對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得予註記存參:
(一)未具姓名、住址、電話,且無具體內容者。
(二)經查證所留姓名、住址、聯絡電話或電子郵件位址屬偽冒、匿名
虛報或不實,且無具體內容者。
(三)具名檢舉,但內容空泛或荒誕不經,經通知檢舉人提供具體資料
,而未能提出者。
(四)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而仍一再檢舉,且
無新事實或新證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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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屬上級機關(構)交辦之政風案件,除有特殊狀況者,須再與上級溝
通做妥適之因應處理外,應依查處工作規定程序查明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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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機關首長指定政風機構辦理之檢舉或人民陳情案件,除依本注意事項
第三點辦理外,應依據「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
」、「高雄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處理,至各
機關參照前開要點自行訂有作業規定者,從其規定。若首長要求查處
或被檢舉人知悉後要求查處者,則應依一般檢舉案件辦理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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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政風機構依據本注意事項第三點處理之案件,若檢舉信函(函件、影
印、傳真或電子郵件)已四處散發,且確屬誣控濫告、查無實證者並
嚴重影響機關聲譽或當事人名譽,得視檢舉內容建議首長以發布新聞
稿澄清或於適當場合公開說明,以正視聽,如屬具名陳情或檢舉,經
查明其內容顯屬誣控濫告或與實情不符者,得簽報機關首長核准後,
移由人事機構依公務員服務法等相關法令追究行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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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針對少數確實深具查處路徑之匿名檢舉案件,應以專案方式陳報上級
政風機構核備後查辦,以免貽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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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檢附「高雄市政府各機關政風機構處理誣控濫告案件處理流程」(如
附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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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注意事項奉核定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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