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政府公務機密維護作業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1月17日

所有條文

壹、依據:
一、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第五條第六款及其施行細則第九條。
二、法務部94年 8月 1日法令字第0941112853號令修正發布「政風機構維
    護公務機密作業要點」。
三、93年12月 1日行政院臺秘字第0930091795號函修正發布「文書處理手
    冊」文書保密規定。

貳、任務:
一、加強公務機密維護常識及法令宣導。
二、定期公務機密檢查。
三、嚴格查處洩密,以嚇阻洩密發生。

參、具體作為:
一、策定計畫
    政風單位得依機關主管業務性質及實際需要,會同業務單位訂定本機
    關公務機密維護有關規定或措施,陳報機關首長核定後實施。
二、辦理保密宣導
  (一)宣導內容
        1.公務機密相關法規
        2.公務機密維護專業知識及實務作法。
        3.公務機密維護工作現存缺失檢討及改進措施。
        4.洩密或違反保密規定案件之處理、檢討、研析及補救措施。
        5.洩密案例。
  (二)宣導方式政風機構應就本機關業務特性、環境狀況及公務機密維
        護之需要,以生動、活潑、柔性、自然方式,適時辦理公務機密
        宣導,其具體作法如下:
        1.文字宣導:繪製海報或編輯文宣,張貼機關,以收宣導之效。
          適時編輯小冊、摺頁印送機關同仁參閱,俾使了解公務機密維
          護的重要性。
        2.電子宣導:以有線電視跑馬燈、機關門首的 LED燈放映,或以
          電子郵件轉發宣導文宣。
        3.口頭宣導:邀請專家學者,利用集會場所,以演講、座談、專
          題報告方式辦理。
        4.訓練講習:定期專案辦理承辦及接觸機密業務人員保密工作訓
          練或講習。
        5.聯歡活動:以有獎徵答、晚會、自強活動方式,寓教於樂。
        6.其他活動:辦理公務機密維護常識有獎?答或法令測驗。
三、一般機密維護規定
  (一)文書機密維護
        1.機密文書處理流程如收發、登記、擬辦、會商、繕校、打字、
          裝訂、用印、封發、傳遞、保管、移交、銷毀、分發、複製等
          事項,政風單位應協調業務主管單位採取必要的保密措施,其
          管制原則如下:
       (1)專責處理:指定業務相關人員專責處理機密文書。
       (2)減少層次:實施隔離作業,減少處理過程之層次及參與人員
            。
       (3)限制分發:分發限於必須獲得或知悉機密資料人員。
       (4)妥慎傳送:視機密等級、傳遞地區、依規定妥慎傳送。
       (5)安全保管:機密文書之保存與管理,應與一般檔案分別存放
            於具安全維護功能之箱櫃,裝置密鎖存放,存放場所或區域
            ,得禁止或限制人員、物品進出,並為其他必要之管制措施
            。
       (6)定期清查:機密文書應定期清查,並依法辦機密等級之變更
            或註銷事宜。
       (7)澈底銷毀:廢棄文書或草稿,應指派專人監督、澈底銷毀。
        2.機密文書的傳遞方式
       (1)應指定專責人員或承辦人員親自簽收。
       (2)應切實密封後按一般人工傳遞方式辦理。
       (3)機密文書須採電子方式處理者,應使用經專責機關鑑定相符
            機密等級保密機制,並依相關規定辦理。
        3.政風單位應協調檔案管理單位每年定期清查機密檔案一次;清
          查時,檔案管理單位得請業務承辦單位,依法辦理檔案之變更
          或解密事宜。
       (1)機密等級變更或解密,由承辦人員於區分密等時預為註明或
            主動檢討辦理
       (2)機密案件經解密後,應照普通案件放置保管。非經解密者,
            不得銷毀,解密後,其銷毀方式,須依檔案法相關規定辦理
            。
       (3)機密文書的處理,應指定專人會同檔案、資訊、通信、政風
            等業務承辦人員,實施查核。
  (二)電腦、資訊機密維護政風機構應協調資訊單位加強資訊使用管理
        及內控機制,建立資訊機密維護措施:
        1.建立資訊安全稽核制度應確立系統稽核項目,定期或不定期會
          同相關單位辦理資訊機密維護及稽核使用管理事項。
        2.嚴密電腦系統安全管理應採行必要之事前預防及保護措施,偵
          測及防制電腦病毒及其他惡意軟體,確保系統正常運作。
        3.網路安全管理
       (1)機關開放外界網路連接之網點,應以防火牆及其他必要安全
            設施,控管外界與機關內部網路之資料傳輸及資源存取。
       (2)利用網際網路及全球資訊網公布及流通資訊,應實施資料安
            全等級評估,機密性,敏感性及未經當事人同意之個人? 私
            資料及文件不得上網公布。
       (3)機關網站存有個人資料及檔案者,應加強保護措施,防止個
            人資料遭不當或不法之竊取使用。
       (4)機密性資料及文件,不得以電子郵件或其他電子方式傳送;
            機密文件若有以電子傳送之必要時,應以適當之加密或電子
            簽章等安全技術處理。
        4.建立系統存取控制制度
       (1)機關員工之系統存取權限,應以執行法定任務所必要者為限
            。
       (2)機關員工職務調整及調動,應依系統存取授權規定,限期調
            整其權限。
       (3)應立即取消離(休)人員,使用機關內各項資訊資源之所有
            權限,列入機關人員離(休)職之必要手段。
       (4)建立系統使用者註冊管理制度,加強使用者通行密碼管理,
            並要求使用者定期更新;使用者通行密碼更新,最長以不超
            過六個月為原則。
  (三)通信機密維護
        1.政風機構配合管理單位定期檢查內部辦公室、會客室、會議室
          等處電話線路、話機,發現異常裝置,應保持現場完整,陳報
          機關首長洽請有關機關派員處理。
        2.機密性資料及文件,不得使用電話、傳真機或其他方式為通知
          或傳送方式,但報經機關首長核可者,則不在此限。
  (四)會議機密維護
        1.會議議事範圍涉及一般公務機密事項者,以秘密方式為之。
        其主持會議及與會之單位或人員,均應負保密責任,慎選會議場
        所並嚴密檢查,必要時,於會場週邊派人戒備,限制人員進出,
        管制會議資料等,防止洩密。
        2.公務機密程度較高之機關首長辦公室、會客室、會議室,得經
          機關首長核可後,洽請法務部調查局支授實施反竊聽檢測。

肆、公務機密維護措施
一、專案保密措施
  (一)政風機構應協調業務主管單位對本機關人事甄審考試、重大採購
        、工程招標、發包或重要措施規劃不宜事前洩漏事項,預先研擬
        「重大保密措施」,有效杜絕洩密。
  (二)專案保密措施之範圍
        1.維護各種考試機會均等、公平競爭之措施
        2.各種重要機密會議之召開
        3.重要人事調動、人事考績或甄選人員達一百人以上者。
        4.查核金額以上採購案件之招標過程
        5.機關辦理採購或人事案件經檢舉有洩密跡象者。
        6.其他須保密之重大施政措施。
  (三)政風機構應研擬專案機密維護計畫,報經機關首長核可後協調業
        務主管單位切實執行。
二、公務機密檢查
    政風機構應會同業務主管單位實施公務機密檢查
  (一)狀況研析
        1.機關環境特性及其各項保密措施。
        2.處理公務機密維護的察覺程度。
        3.曾發生洩密單位近期的改進措施。
  (二)依據機關狀況擬訂檢查實施計畫,報經機關首長核可後實施。
  (三)就檢查結果之優缺點、改進措施,提出書面檢討,簽報機關首長
        核閱後,並協調缺失單位確實改進。
  (四)每年四月、十月至少應實施定期檢查各乙次;並得視機關業務狀
        況或實際需要,辦理不定期檢查。
三、洩密案件處理
  (一)發生洩密情事應釐清洩密責任及原因,取得有關證據,簽報機關
        首長,並循政風體系逐級陳報。
  (二)洩密案件或違反保密規定案件發生後,在不妨害偵辦原則下,經
        機關首長同意後,協調業務主管單位,應先研採補救措施,使洩
        密造成之損害減至最低程度,並就個案研析洩密原因適時宣導。
四、一般保密事項規定
  (一)機關員工對本機關任何文書,除經特許公開者外,應遵守公務員
        服務法第四條規定,絕對保守機密,不得洩漏。
  (二)文書之處理,不得隨意散置或出示他人。
  (三)承辦人員經辦案件,無論何時,不得以職務上之秘密作為私人談
        話資料。
  (四)文書之核判、會簽、會稿時,不得假手本機關以外之人員,更不
        得交與本案有關之當事人。
  (五)文書放置時,應置於公文夾內,以防止為他人窺視。
  (六)下班或臨時離開辦公室時,應將公文收藏於辦公桌抽屜或公文櫃
        內並即加鎖。
  (七)機關員工私人日記、通信、撰文及著作,其內容不得涉及機密及
        依法應保密事項。
  (八)發現他人涉有危害保密之虞時,應加勸告,其不聽勸告或己發生
        洩密情事者,應立即向長官報告。
  (九)承辦機密文書人員,發現承辦或保管之機密文件已洩漏、遺失時
        ,應即報告所屬主管查明處理。

伍、各單位執行公務機密維護工作成效卓著者,由政風室簽請  縣長獎勵
    ;推行不力致有機密外洩情事者,依法追究失職責任。

陸、本作業規定奉核定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