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因應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員工發生涉及風紀事件,能迅速通報,
並採取各種必要應變措施,防止事態擴大,影響機關聲譽,特依據政
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第五條及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施行細則第十條
規定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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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通報適用範圍:
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員工涉及風紀事件或有發生風紀事件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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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風紀事件界定:
係指本府各單位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涉及下列事項:
(一)刑法瀆職罪章、貪污治罪條例或其他特別刑法之瀆職案件,經檢
、調、警等司法機關發動調卷、約談、傳訊、搜索等偵查程序者
。
(二)非貪瀆之刑事案件或民事案件(諸如:合會倒會、債務糾紛……
等),可能經媒體報導,足以影響機關聲譽者。
(三)機關業務、行政措施或軟、硬體設備,發生重大疏失或人為事件
,足以影響機關聲譽者。
(四)涉足酒店、舞廳、賭局、電子遊戲場等場所,從事不正當娛樂與
活動,為警查獲者。
(五)利用職務之便,經常與廠商或黑道背景人士聚會,接觸頻繁,生
活奢侈、腐化,經濟來源可疑,影響機關聲譽之虞者。
(六)違法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涉及買賣、租賃、承攬或委任等仲介
行為,有具體事證者。
(七)假藉職務上之機會,經常接受邀宴、招待或餽贈,並與機關內外
有關人員私下金錢往來頻繁者。
(八)妨礙家庭,或男女間之情感糾紛,有具體事證者。
(九)違反「公務員服務法」、「高雄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員
廉政倫理執行要點」規定,有具體事證者。
(十)其他足以影響機關聲譽事件,可能經媒體報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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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通報作業方式:
(一)電話通報:本府各單位及所屬機關、學校於獲知員工發生風紀事
件之虞時,應迅速查證處理,並立即電話通報本府政風處備案。
非上班時間發生者,應即電話通報本府政風處聯繫窗口及其上級
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
(二)傳真通報:本府各單位及所屬機關、學校依前項完成電話通報後
,應儘速以書面傳真方式傳送通報單(詳如附件「高雄縣政府及
所屬機關、學校員工涉及風紀事件通報表(以下簡稱通報表)」
),俾由本府政風處彙陳縣長。非上班時間發生者,應於次一上
班日上午 8時30分前電傳通報表至本府政風處(傳真:746-2347
)。
(三)後續通報:處理期間,本府各單位及所屬機關、學校應就員工涉
及風紀事件處理情形隨時通報最新狀況,俾掌握狀況及採取應變
預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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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通報聯繫窗口:
(一)本府各一級單位由副主管擔任通報作業聯繫窗口人員;所屬機關
、學校,由副首長、校長或其指定主管人員擔任通報作業聯繫窗
口人員。
(二)本府通報聯繫窗口為政風處承辦人(電話:747-7611~2409;第
一科科長(電話:747-7611~2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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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通報注意事項:
(一)本府各單位及所屬機關、學校處理所屬員工涉及風紀事件,應詳
查情資來源,研判相資料之可靠性及正確性。
(二)處理所屬員工涉及風紀事件時,應秉持「勿枉勿縱、重懲重罰」
原則,迅速有效後續處理,並針對缺失檢討改進。
(三)處理所屬員工涉及風紀事件時,因延誤通報或漏報,致影響本府
聲譽者,得按情節輕重追究相關人員行政與督導疏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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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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