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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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員工涉及風紀事件通報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9月04日

制定依據

1. 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 中華民國081年07月01日
  政風機構掌理事項如左:
  一、關於本機關政風法令之擬訂事項。
  二、關於本機關政風法令之宣導事項。
  三、關於本機關員工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及處理檢舉事項。
  四、關於本機關政風興革建議事項。
  五、關於本機關政風考核獎懲建議事項。
  六、關於本機關公務機密維護事項。
  七、其他有關政風事項。
2. 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89年1月12日
  本條例第五條第七款其他有關政風事項如左:
  一、本機關政風工作年度計畫之策劃、擬訂、預算編列及推動執行等事
      項。
  二、危害或破壞本機關事件之預防事項。
  三、協助處理陳情請願事項。
  四、機關首長或上級政風機構交辦事項。
  五、與本機關政風有關之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