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政府辦理採購保管底價封暨評選委員名單保密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8月03日

所有條文

一、高雄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使採購底價封保管暨評選委員名單
    保密等作業程序嚴謹周密,落實提昇採購之公正性與公平性,特依據
    政府採購法第三十四條及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六條訂定本要點
    。

二、底價封保管及領取作業,由本府秘書室採購課會同政風室專人辦理,
    除了製作簽收簿記錄領取時間,並注意領取及保管作業之保密及安全
    措施。如各單位採限制性招標逕邀廠商所自行辦理議價、比價之採購
    ,其核定之底價封應由該案承辦人採取必要之保密作為。

三、各單位辦理採購依規定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採購金額三百萬以上之
    案件,其核定後之評選委員名單統一交由政風室保管及辦理後續評選
    委員聯繫事宜;未達三百萬之案件則由各單位自行保管名單並依規定
    辦理。

四、各單位自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採購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建議
    名單資料庫」系統所產生之建議名單,於辦理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之
    陳核會辦過程,應由業務單位將評選委員建議名單以信封密封,防止
    名單不當外洩。

五、針對各單位交由政風室保管評選委員名單之採購評選案,其簽核密封
    之評選委員名單,應併同原簽影本移送政風室辦理後續聯繫事宜(資
    料寄送、通知等),並由業務單位知會政風室專責人員預定開會之時
    間、地點,以避免流會影響採購程序,相關函文作業仍由業務單位辦
    理。

六、有關洽詢各評選委員出席意願之作業,應依核定之評選委員名單依序
    徵詢,必要時並留下書面紀錄,以便查考。

七、各單位於評選前對於評選委員應告知「採購評選委員會須知」之內容
    ,以利各委員遵行並公正辦理評選。

八、評選委員名單之領回,由業務單位於評選後至政風室辦理簽領作業。

九、對於受評廠商之投標文件及相關資料應避免攜出機關場所,並於評選
    後由業務單位自行收回保存。未收回者,由評選委員自行銷毀並負保
    密之責。

十、本作業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