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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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縣政府辦理採購保管底價封暨評選委員名單保密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8月03日

制定依據

1. 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 中華民國096年07月20日
  本委員會委員名單,於開始評選前應予保密。但經本委員會全體委員同
  意於招標文件中公告委員名單者,不在此限。
  本委員會委員名單,於評選出優勝廠商或最有利標後,應予解密;其經
  評選而無法評選出優勝廠商或最有利標致廢標者,亦同。
2. 政府採購法 中華民國096年07月04日
  機關辦理採購,其招標文件於公告前應予保密。但須公開說明或藉以公
  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者,不在此限。
  機關辦理招標,不得於開標前洩漏底價,領標、投標廠商之名稱與家數
  及其他足以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
  底價於開標後至決標前,仍應保密,決標後除有特殊情形外,應予公開
  。但機關依實際需要,得於招標文件中公告底價。
  機關對於廠商投標文件,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
  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