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倡尊重生命,受理寵物飼主申請外運
焚化寵物屍體,依據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特訂定本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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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執行機關為澎湖縣家畜疾病防治所(以下簡
稱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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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所稱寵物,係指動物保護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之犬、貓及
其他供玩賞、伴侶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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寵物屍體採外運焚化方式處理,按外運焚化前寵物屍體重量計費,並依
下列標準收取費用,不足一公斤者,以一公斤計算:
一、五公斤(含)以下:每隻收取新臺幣六百元整。
二、六公斤至十公斤:每隻收取新臺幣一千二百元整。
三、十一公斤至十五公斤:每隻收取新臺幣一千八百元整。
四、超過十五公斤以上,每增加一公斤,加收新臺幣一百二十元整。
五、為推廣飼主為寵物(犬、貓)辦理寵物登記,凡具有寵物登記之犬
、貓遺體,則優惠每頭減收一百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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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之申請程序及應備書表如下:
一、申請時間及地點:每週一至週五上午八時至十二時,下午一時三十
分至五時三十分(遇例假日及國定假日不受理),至澎湖縣家畜疾
病防治所(澎湖縣馬公市西文里一一八之一號)辦理。
二、申請人填寫申請書(如附件:寵物屍體外運焚化申請表),並應檢
具身分證明文件影本,經繳交規費後由本所開立收據為憑。
三、受理之寵物遺體由本所暫先冰存,並排定時間統一外運焚化。
申請人不得要求單獨或特定時間焚化,亦不撿拾骨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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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用繳納後,不得退費。但有誤繳或溢繳,得依規費法第十八條規定申
請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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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因物價變動,外運費及電價調整幅度過高,致處理成本提高時,則依
現況修正本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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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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