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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身心障礙者購買或承租商店攤販低利貸款或租金補貼辦法第
    七條訂定之。

二、設籍本縣身心障礙者符合下列各款規定,得向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
    本府)或戶籍所在地鄉(市)公所申請購買或承租公有公共場所商店
    攤販低利貸款或租金補貼:
  (一)年滿二十歲。
  (二)未曾接受政府同性質貸款利息補貼或租金補貼。
  (三)購買或承租商店或攤販未滿二年。
  (四)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二點五倍。
    前項第四款所定家庭總收入之應計算人口範圍及計算方式,依社會救
    助法相關規定辦理。

三、申請低利貸款或租金補貼(僅可擇一申請),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如後附件一);委託他人辦理者,應填具委託書(如後
        附件二)
  (二)本縣身心障礙者購買或承租商店攤販低利貸款或租金補助計點標
        準表(如後附件三)。
  (三)三個月內之身心障礙者及其同住扶養者全戶之戶籍謄本。
  (四)身心障礙證明(手冊)正、反面影本。
  (五)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領有生活補助費者之證明文件。
  (六)申請人之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影本。
  (七)商業登記或攤販許可證明文件。
  (八)貸款契約影本或租賃契約影本。
  (九)商店或攤販所有權證明文件影本。
  (十)最近一期貸款或租金繳納證明。

四、購買公有公共場所商店或攤販低利貸款利率與國民住宅貸款優惠利率
    間之利息差額由本府補貼。每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百六十萬。
    但不得超過承購總價百分之八十且每人每年最高補貼新臺幣一萬元。
    申請當年度利息補貼金額低於最高金額者,覈實補貼。

五、承租公有公共場所商店攤販租金補貼,以每人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二
    千元,但不得超過承租金額百分之八十。另承租商店保證金、公共管
    理費等相關費用,不予補貼。
    申請當月租金補貼低於規定金額上限者,覈實補貼。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應自事實發生日起,停止身心障礙者購買或
    承租公有公共場所商店攤販低利貸款或租金補貼:
  (一)身心障礙者障礙事實消失或死亡。
  (二)身心障礙者入住二十四小時住宿式機構。
  (三)身心障礙者遷離戶籍地。
  (四)購買或承租之商店攤販轉售、轉租或轉借第三人使用。
  (五)貸款或租賃契約終止。
  (六)經查獲曾接受政府同質性貸款利息或租金補貼者。

七、購買或承租公有公共場所商店攤販低利貸款或租金補貼之審查程序如
    下:
  (一)身心障礙者應檢具第三點所定文件,向本府或戶籍所在地鄉(市
        )公所辦理申請。
  (二)申請或相關證明文件欠缺時,本府或鄉(市)公所應以書面或電
        話通知申請人,限期補件。
  (三)本府受理或接受鄉(市)公所核轉初審合格申請案件後,應複審
        其申請資格;必要時得派員實地訪查,並將結果通知申請人。
  (四)本府應於申請人文件備齊後一個月內,完成核定,資格審查結果
        應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對符合資格者,核定溯及自申請文件備齊
        之當月起計算補貼金額。
  (五)申請人對核定結果有異議時,得於收到核定通知書十五日內,檢
        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府申請複查。本府複查應依前款規定辦理。

八、申請人經本府通知符合資格者,依下列規定辦理匯款事宜:
  (一)申請購買公有公共場所商店攤販低利貸款補貼者,應於當年度結
        束後一個月內,檢附該年度全年繳款明細或收據送本府審查後,
        於次月十日前將補貼金額匯入指定帳戶。
  (二)申請承租公有公共場所商店攤販租金補貼者,應於當年度一月及
        七月底前,檢具前半年繳款明細或收據,送本府審查後,於次月
        十日前將補貼金額匯入指定帳戶。
  (三)申請人死亡,其購買或承租公有公共場所商店攤販低利貸款或租
        金補貼未及匯入帳戶時,得由其法定繼承人檢具申請人死亡相關
        證明文件及法定繼承人證明文件請領之。法定繼承人有二人以上
        時,應附具共同委任書及切結書,由其中一人具領。

九、身心障礙者有第六點所定情事,本人或法定繼承人,應自事實發生之
    日起十五日內,通知本府停止補貼。
    不符合本要點請領資格而繼續領取本補貼者,本府應以書面通知本人
    或其法定繼承人於六十日內繳還溢領金額。

十、本要點所需之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若當年度預算用罄,則不再
    核定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