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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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發展澎湖縣觀光事業,管理縣境內水域之水上遊憩活動,以維護水上
遊憩活動之秩序及安全,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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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本自治條例所稱水域管理機關係指依法劃定水域並設立之該管管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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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自治條例所稱之水上遊憩活動係指使用水上遊憩活動器具在水面,水
中或水面低空運行之活動。
前項所稱水上遊憩活動器具係指小船管理規則所定之小船以外之下列未
具船型之浮具:
一、橡皮艇:指以橡膠製之固定充氣式或非固定充氣式之艇。
二、水上摩托車(噴射橇):指具有類似小型船舶的船體構造,其操縱
把手與摩托車類似,其船體可供騎坐、立載或俯載之動力載具。
三、水上腳踏車:指座位架設在三個以上圓形浮體之上,由乘載者利用
腳踏推進之無動力載具。
四、水面飛行艇:指利用三角翼或類似者,將高速行駛之橡皮艇浮升於
水面之低空飛行。
五、滑水板:指長在三公尺以下之浮體,其表面光滑無凹槽;有凹槽者
,其凹槽深不超過十公分,利用動力船艇拖曳或利用風帆而在水面
滑航者。
六、風浪板:利用風力在水面上行駛,並由人工操作帆與舵以改變航向
之水上遊憩活動。
七、拖曳浮具:將浮具放在水面上,人乘在浮具上,由海上遊樂船舶或
動力浮具拖曳之水上遊憩活動。
八、海上拖曳傘:指利用傘形器具,以動力船艇在水面拖曳者。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報請交通部專案核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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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遊憩活動,依其性質分類如下:
一、營業性質:指水上遊憩活動器具所有人利用該器具營利之行為者。
二、非營業性質:指運動競賽用與自用。
運動競賽用指由各單項運動委員會、協會或登記有案之俱樂部,專供訓
練競賽選手或競賽之用者;自用指私人所有僅供自用並無營利之行為者
。
前項第一款所稱水上遊憩活動器具所有人係指水上遊憩活動器具所有權
人、承租人及經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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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遊憩活動器具依其推動方式區分如下:
一、動力水上遊憩活動器具:指使用裝有推進器或舷外機(含可拆卸舷
外機)之水上遊憩活動器具。
二、非動力水上遊憩活動器具:指未裝有推進機或舷外機之水上遊憩活
動器具。
前項非動力水上遊憩活動器具,如其航行或活動有賴動力船艇或其他水
上遊憩活動器具拖曳者,以動力水上遊憩活動器具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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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遊憩活動區域,限於依法公告劃設之近岸海域遊憩範圍。
為維護水上遊憩活動之秩序及安全,各不同類型之遊憩活動區位、時間
、數量及速度應由水域管理機關明確劃定並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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