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水上遊憩活動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6月04日

條文關聯

  本自治條例所稱之水上遊憩活動係指使用水上遊憩活動器具在水面,水
  中或水面低空運行之活動。
  前項所稱水上遊憩活動器具係指小船管理規則所定之小船以外之下列未
  具船型之浮具:
  一、橡皮艇:指以橡膠製之固定充氣式或非固定充氣式之艇。
  二、水上摩托車(噴射橇):指具有類似小型船舶的船體構造,其操縱
      把手與摩托車類似,其船體可供騎坐、立載或俯載之動力載具。
  三、水上腳踏車:指座位架設在三個以上圓形浮體之上,由乘載者利用
      腳踏推進之無動力載具。
  四、水面飛行艇:指利用三角翼或類似者,將高速行駛之橡皮艇浮升於
      水面之低空飛行。
  五、滑水板:指長在三公尺以下之浮體,其表面光滑無凹槽;有凹槽者
      ,其凹槽深不超過十公分,利用動力船艇拖曳或利用風帆而在水面
      滑航者。
  六、風浪板:利用風力在水面上行駛,並由人工操作帆與舵以改變航向
      之水上遊憩活動。
  七、拖曳浮具:將浮具放在水面上,人乘在浮具上,由海上遊樂船舶或
      動力浮具拖曳之水上遊憩活動。
  八、海上拖曳傘:指利用傘形器具,以動力船艇在水面拖曳者。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報請交通部專案核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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