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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澎湖縣水上遊憩活動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6月04日
條文關聯
無格式複製
第十六條
水上遊憩活動器具經註冊發照後,應將執照所載登記編號,以鮮明顏色 標示於器具之適當明顯位置,其文字應用正楷,字體不得小於十五公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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