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水上遊憩活動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6月04日

條文關聯

  經註冊發照後,水上遊憩活動器具如有遺失、滅失或報廢,或其執照遺
  失、破損或滅失,或登載事項有遺漏、錯誤或變更者,自各該情事發生
  之日起十五日內,器具所有人應向主管機關分別申請註銷、補發、換發
  或變更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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