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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澎湖縣水上遊憩活動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6月04日
條文關聯
無格式複製
第十八條
水上遊憩活動器具因遺失而註銷執照後復尋獲者,器具所有人應填具申 請書,並檢附檢修結果報告,向主管機關重新申請註冊、發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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