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水上遊憩活動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6月04日

條文關聯

  水上遊憩活動器具之所有人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規定提出
  之申請事項,應繳納規費新臺幣二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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