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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澎湖縣水上遊憩活動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6月04日
條文關聯
無格式複製
第二十一條
持有小船駕照、汽、機車駕駛執照者,得駕駛動力水上遊憩活動器具。 未取得前項證照者,不得單獨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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