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上遊憩活動之業者、器具所有人或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 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未依規定申請註冊發照而擅自使用者。 二、承載乘客超過定額者。 三、酒後駕駛者。 四、未將設備整理完妥而使用者。 五、違反第十一條之規定者。 六、違反第二十一條之規定者。 於六個月內有前項各款所列同一行為二次以上者,主管機關得命停止其 營業或使用三日以上、三十日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