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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澎湖縣水上遊憩活動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6月04日
條文關聯
無格式複製
第二十四條
水上競賽活動之活動舉辦者違反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二條第三項及第十 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者,主管機關得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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