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水上遊憩活動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6月04日

條文關聯

  水上競賽活動之活動舉辦者違反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二條第三項及第十
  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者,主管機關得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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