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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澎湖縣水上遊憩活動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6月04日
條文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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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從事水上遊憩活動人員違反第十三條之規定者,主管機關得視情節警告 、制止、命改正或停止其活動或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前項規定,於水上遊憩活動肇事者違反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準用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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