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水上遊憩活動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6月04日

條文關聯

  從事水上遊憩活動人員違反第十三條之規定者,主管機關得視情節警告
  、制止、命改正或停止其活動或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前項規定,於水上遊憩活動肇事者違反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準用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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