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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澎湖縣水上遊憩活動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6月04日
條文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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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申請從事自用之水上遊憩活動者,應填具自用水上遊憩活動申請書,並 檢附水上遊憩活動器具規格圖說、製造商或進口商之出廠證明或進口證 明文件及水域管理機關同意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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