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客貨輪交通船海難應變中心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12月28日

所有條文

壹、依據
    本要點依據災害防救法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貳、目地
    為使縣轄區船舶於發生海難及其他突發緊急事故時,成立「澎湖縣客
    貨交通船海難災害應變中心」,能集中本局人力、物力迅速採取適當
    有效之應變措施,並立即通報有關單位,請求支援協助,全力消弭災
    害。

參、海難災害防治工作項目
  一、船舶重大油污染災害之處理。
  二、船舶火災、爆炸事故之處理。
  三、港區內船舶發生故障、沉沒、擱淺、碰撞等突發事件之處理。


肆、任務編組
    縣轄區內外發生船舶海難等緊急事件時,立即成立緊急應變小組,指
    揮官由縣長兼任之,本局局長擔任召集人;成員含副局長任副召集人
    、交通遊憩課、城鄉發展課、工商課。(附件一)。中心成員由各相
    關任務編組單位派員擔任,除執行本機關與該災害有關事項外,並與
    其他關係局、室及公共事業單位保持密切聯繫,策劃應變對策及從向
    橫向聯繫,採取必要措施,並向召集人報告。


伍、實施要領
  一、海難災害發生時,本局業務承辦人員接獲海難訊息或經其他發現者
      通報,立即查證確認後,依通報系統通知交通部高雄港務局馬公辦
      事處暨澎湖第八海巡隊、消防局等救難單位對受難船隻人員進行搶
      救,處理人員應立即至現場瞭解狀況並迅速回報,如災情嚴重立即
      成立災害防救緊急應變小組,動員港區內各單位(本局、港務局馬
      公辦事處、港警、安檢人員、航商)執行應變任務,並視需要請求
      港區外有關單位(海軍一四六艦隊作戰中心、海軍馬公後勤指揮部
      、澎湖縣消防局等)支援協助,本局業務承辦人或應變小組除應於
      第一時間將災變原由、狀況通知高雄港務局馬公辦事處聯絡中心及
      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交通部外,並依規定由高雄港務局馬公辦
      事處完成初報、續報、結報災況與處理進度,以供上級全盤掌握並
      指示處理方針。
  二、遇有港外船舶海難時如擱淺、碰撞等海事,本局應於第一時間通知
      港務局馬公辦事處及國家搜救指揮中心救援,如有漏油污染海域時
      亦應在第一時間內通報行政院環保署、澎湖縣環保局以及高雄港務
      局環保所緊急應變。
  三、船舶災害事故,應即通知該船務公司或代理行,並指派專責人員於
      現場配合聯繫與事故處理。
  四、有關災情報告及善後處理之新聞發布由本局召集人負責。

陸、緊急聯絡電話(如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