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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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客貨輪交通船海難應變中心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12月28日

制定依據

1. 災害防救法 中華民國89年7月19日
  為預防災害或有效推行災害應變措施,當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直
  轄市、縣(市)及鄉(鎮、市)災害防救會報召集人應視災害規模成立
  災害應變中心,並擔任指揮官。
  前項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時機、程序及編組,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及
  鄉(鎮、市)公所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