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菊島福園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3月11日

條文關聯

  租用禮堂,應嚴守許可時間,在使用時段內,方得移棺至祭堂。不得藉
  故拖延,否則本府有停止使用權;禮堂布置,應莊嚴肅穆,喪家不得擅
  自改變禮堂設施。如需提前使用禮堂布置者,以不影響前一場喪家使用
  為前提,經本府核准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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