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屏東縣政府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9月30日

所有條文

  屏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安全、有效及迅速推動莫拉克颱風災後
  重建工作,特依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第四條規定,設置莫拉克
  颱風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災後重建工作整體計畫之統籌規劃及審議與管考、鄉鎮重建推動委
      員會之協調、國外與民間支援之協調及新聞聯絡事項。
  二、災區土石流、山坡地、河川、堰塞湖等災害防治與水土保持,水利
      設施或生態環境保護及建築廢棄物之處理等重建工作之協調、推動
      及督導事項。
  三、災區行政機關、文教、道路、電信設施等公共建設之重建等工作之
      協調、推動及督導事項。
  四、災區產業重建與發展工作之協調、推動及督導事項。
  五、災區居民福利服務、精神復健、心理衛生保健、諮詢轉介、就學、
      就業服務、職業訓練、防疫、醫療服務與公共衛生等生活重建工作
      之協調、推動及督導事項。
  六、災區地籍與地權整理、社區與聚落重建工作、房屋貸款專案融資之
      協調、推動及督導事項。
  七、災區重建工作之人民陳情、議事、文書、印信、出納、庶務、人事
      、會計、檔案管理及法規彙整事項。
  八、其他災後重建工作事項。

  本會置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各一人,由本縣縣長、副縣長兼任之,委
  員二十五人至三十七人,由主任委員就本府單位主管、相關機關首長、
  專家學者及受災地區代表派(聘)兼之。

  本會置執行長一人,承主任委員指示,綜理本會業務;置執行秘書若干
  人,協助執行長推動有關業務,工作人員均由本府及相關機關人員派兼
  之;各相關機關並應指派專人負責協調、連繫事宜。

  本會下設十五組,各組組長規定如下;其負責業務分工之內容如附表:
  一、企劃行政組:本府行政處處長。
  二、民政組:本府民政處處長。
  三、社會組:本府社會處處長。
  四、工程組:本府工務處處長。
  五、水利組:本府水利處處長
  六、用地組:本府地政處處長。
  七、產業組:本府建設處處長。
  八、保安應變組:本府警察局局長。
  九、環衛組:本府衛生局局長。
  十、文教組:本府教育處處長。
  十一、農業組:本府農業處處長。
  十二、就業組:本府勞工處處長。
  十三、財稅組:本府財政處處長。
  十四、安置遷建組:本府原住民處處長。
  十五、會計組:本府主計處處長。

  本會為推動重建工作,並符合國土復育永續發展之整體規劃,得由主任
  委視實際需要,聘任諮詢顧問。

  本會委員會議視需要召開之。
  前項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主任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由副主
  任委員代理主持會議。本會開會時,得邀請相關機關代表、專家學者或
  災民代表等其他相關人員出席提供意見。

  本會執行長得視實際需要召集工作會報,協調推動各項災後重建工作。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九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