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屏東縣政府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9月3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8年 9月30日屏東縣政府屏府行法字第0980230735號令修正發布 第 1條、第 5條、第 9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屏東縣 / 組織類

法規異動

修正

  屏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安全、有效及迅速推動莫拉克颱風災後
  重建工作,特依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第四條規定,設置莫拉克
  颱風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本會下設十五組,各組組長規定如下;其負責業務分工之內容如附表:
  一、企劃行政組:本府行政處處長。
  二、民政組:本府民政處處長。
  三、社會組:本府社會處處長。
  四、工程組:本府工務處處長。
  五、水利組:本府水利處處長
  六、用地組:本府地政處處長。
  七、產業組:本府建設處處長。
  八、保安應變組:本府警察局局長。
  九、環衛組:本府衛生局局長。
  十、文教組:本府教育處處長。
  十一、農業組:本府農業處處長。
  十二、就業組:本府勞工處處長。
  十三、財稅組:本府財政處處長。
  十四、安置遷建組:本府原住民處處長。
  十五、會計組:本府主計處處長。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九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