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屏東縣農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9月19日

條文關聯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應編列附屬單位預算,以
本府為主管機關。
本基金在金融機構設置專戶存儲,其主辦單位為本府農業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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