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應設農業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置委員七人, 以縣長為主任委員,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就下列人員聘任之,均為無給職 : 一、財政處處長。 二、建設處處長。 三、工務處處長。 四、農業處處長。 五、地政處處長。 六、主計處處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