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屏東縣農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9月19日

條文關聯

本基金應設農業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置委員七人,
以縣長為主任委員,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就下列人員聘任之,均為無給職
:
一、財政處處長。
二、建設處處長。
三、工務處處長。
四、農業處處長。
五、地政處處長。
六、主計處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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