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屏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輔導未立案宗教場所健全發展並促進
公共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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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未立案宗教場所,指未依法完成寺廟登記或財團法人教會
(堂)設立許可而供公眾從事宗教活動之場所,其類別如下:
(一)神壇:私人設壇供奉神祇,其規模不具寺廟登記要件,而供公眾
從事膜拜儀式及宗教活動者。
(二)未登記寺廟:具寺廟外觀之獨棟建築物,而供公眾從事膜拜儀式
及宗教活動者。
(三)宗教集(聚)會所:供信(教)眾進行傳道修持等集體宗教活動
之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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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之主管單位為本府民政處,協辦單位(機關)為各相關業務權
責單位及本縣各鄉(鎮、市)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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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鄉(鎮、市)公所應每年訪查轄內未立案宗教場所,並依訪查情形
表(附表一)造冊(附表二)函報本府;民政處及各鄉(鎮、市)公
所應就未立案宗教場所列冊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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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民政處應將未立案宗教場所彙整清冊提供本府消防局及城鄉發展處加
強防火及公共安全宣導,再由本府消防局及城鄉發展處將執行防火及
公共安全宣導訪視情形提供民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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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民政處得視需要,邀請轄內未立案宗教場所負責人舉行研習會或座談
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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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未立案宗教場所從事宗教活動時,如有下列行為,由各相關業務權責
單位查處:
(一)涉及詐欺、背信、恐嚇、賭博、妨害風化、妨害性自主等刑事犯
罪或其他非法行為、未經許可占用道路、騎樓或人行道妨礙交通
者,由本府警察局依法處理。
(二)藉符咒邪術或其他不當方法擅自執行醫療業務,違反醫藥相關法
規者,由本府衛生局依法處理。
(三)製造噪音、空氣污染或廢棄物污染者,由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處
理。
(四)違反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等相關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者,由本
府民政處查處後,再移本府地政處、城鄉發展處依法裁處。
(五)違反建築法相關規定者,由本府城鄉發展處依法處理。
(六)違反消防法等相關規定者,由本府消防局依法處理。
(七)吸收中輟生從事不法行為者,由本府警察局依法處理;學校上課
時間,收容國民義務教育對象參與宗教活動之行為者,由本府教
育處依法處理。
(八)其他違反法令之行為,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單位)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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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未立案宗教場所經檢舉涉有違反法令行為,得由所轄鄉(鎮、市)公
所辦理查報,必要時得會同轄區員警辦理。鄉(鎮、市)公所查報後
,填報未立案宗教場所人民檢舉違規行為查報表(附表三)函報本府
,由民政處依前點規定移請相關業務權責單位依法令處理,必要時得
由民政處邀集各相關業務權責單位研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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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執行本要點各項業務,績效優良者,得核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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