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促進縣有房地合理利用,提昇經濟效益,茲依據「屏東縣縣有財產
管理自治條例」將本府經管無開發經營或使用計劃之房地以標租方式
辦理短期出租,訂定本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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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標租標的物,底價及開標時間與地點,詳招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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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投標資格:凡自然人或公司法人,均得參予投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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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押標金:
(一)押標金:按當期申報地價乘以行政院核定逕予出租租金率計算之
一個月租金額。
(二)投標者應將押標金票據連同投標文件裝入標封內投遞,開標時當
場繳納押標金者,不予受理。
(三)押標金應以各行庫及農漁會信用部之劃線保付支票或本票繳納,
保證金支票或本票毋須載明收款人。
(四)投標者所繳納之押標金,應於決標後無息發還未得標者,廢標時
,亦同;原票據於開標後憑原投標印鑑及持領人身分證(公司法
人應持公司法人登記證)正本、印章辦理退還手續。
(五)投標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其已
發還者,並予追繳。
1.偽造、變造之文件投標。
2.投標者另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3.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4.在報價有效期間內撤回其報價。
5.開標後應得標者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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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投標方式:
(一)自公告次日起至開標前一日在辦公時間內逕向本府財政處公有財
產科索取標租須知、投標單、投標信封。
(二)標租標的物以現狀標租,並自公告日起至開標前一日由投標者自
行前往現場察看,如有疑問請逕向本府財政處公有財產科洽詢(
電話:7323269)。
(三)招標採通信投標,投標者應將第三條所規定資格證件(公司為公
司執照、工商行號為營利事業登記證、自然人為身分證影本)連
同投標單,押標金票據一併裝入投標信封,以掛號直接郵寄本府
指定專用郵政信箱(屏東郵局第八五號郵政信箱)逾期無效。
(四)投標人對投標單等文件,應用毛筆或鋼筆或原子筆書寫所投標的
物,願出標價(金額用中文大寫並於末尾加「整」或「正」字且
不得低於公告底價)及投標人或法人及法定代理人姓名、出生年
月日、住址、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法人登記字號,並加蓋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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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開標之日由本府派員向郵局領取投標信封回至開標場所,當眾開啟、
編號、同時審查標件,符合規定者,即唱標,不合規定者亦當場宣佈
,凡寄出之標封投標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撤回或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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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投標者所投標件,經審查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所投之標無效,但
得無息退還押標金:
(一)標封及押標金不依規定期限前寄達者。
(二)未使用本府規定標封標單者。
(一)標封標單以鉛筆填寫或未依規定填寫者。
(二)變更標封、標單式樣或塗改字句者。
(三)投標信封內有投標單而未附押標金或有押標金而無標單者。
(四)投標信封內所附押標金票據票面金額不足或所附之押標金票據不
合規定者。
(五)標單字跡模糊或塗改後未蓋印章或不能辨認者。
(六)標封標單另附條件者。
(七)同一人或團體對同一標的均投寄兩張以上投標單或一標封內投寄
兩標以上者。
(八)所投標價低於底價者。
(九)標件內未附投標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或所附證件影本模糊不能辨
認登載內容者。
(十)標單未以中文大寫填寫總價末尾未加「整」或「正」字者。
(十一)受停業處份或被停止投標權尚未屆滿或撤銷者。
(十二)其他未規定事項,經監標人認為依規定不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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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開標時投標人是否出席參加,得自行決定,未參加時,對於本府開標
當場說明事項,不得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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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府在開標前如因特殊原因,情況變動得隨時變更公告內容或停止開
標,並將投標人所投之原投標信封退還,投標人不得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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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刊登報紙及上網公告,如有錯誤或文字不清,應以本府公告欄公告為
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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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決標:
(一)訂有底價以標價高出底價最高者得標。
(二)如兩家以上最高標價相同者,當場改為比價,價高者得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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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定約:
(一)得標人應於決標之日起三十日內攜帶與投標單蓋所蓋同一樣式
之印章至本府定約並至屏東地方法院辦理公證(公證費由得標
人負擔)。除地價稅及工程受益費外,其他一切稅捐及水電等
費用,由得標人負擔;另由得標人以屏東縣政府名義起造之建
物,其房屋稅由本府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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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履約保證金:
(一)保證金之收取按一年租金計算,但最高不超過新台幣一百萬元
,最低不得低於新台幣五萬元。
(二)得標人如不履行契約約定,本府得終止契約,履約保證金不予
發還。
(三)租賃期間屆滿,無違約情事者,於返還房地回復原狀時,無息
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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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須知及投標公告,未規定事項,本府有增訂及解釋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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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本須知未盡事宜,悉依租賃契約及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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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本須知對標的物之出租,具有與租賃契約同等之約束力,並視為契
約之一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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