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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屏東縣縣有房地短期標租投標須知
時間:
中華民國97年3月27日
制定依據
1.
屏東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1日 (現行法規)
第一條
屏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統一管理縣有財產,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 本自治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