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屏東縣縣有財產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4月1日

所有條文

一、本要點依屏東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屏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縣有財產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職掌如下:
  (一)縣有財產處理政策之研究。
  (二)縣有財產爭議事項之協調或審議。
  (三)公有財產變更為非公有財產之審議。
  (四)縣有非公用房地處分方式及價格之審議。
  (五)其他縣有財產處分案件之審議。

三、本會置委員九人,就下列成員組成之,並以秘書長為召集人:
  (一)秘書長
  (二)財政處處長
  (三)城鄉發展處處長
  (四)工務處處長
  (五)農業處處長
  (六)地政處處長
  (七)主計處處長
  (八)行政處處長
  (九)稅務局局長
    前項委員,因故無法出席者,應指派副處長(或副局長)代理,代理
    出席者併計本會委員出席人數。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財政處公有財產科科長兼任,承召集人
    之命處理會務。

五、本會置幹事三至五人,由本府財政處公有財產科有關人員兼任之。

六、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七、本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單位)主管人員列席。

八、本會決議事項及審定之售價,與會人員均應對外保守秘密。

九、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