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屏東縣縣有財產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4月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3年4月1日屏東縣政府屏府財產字第10308998600號函修正發布 第3點
法規體系: / 屏東縣 / 財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三、本會置委員九人,就下列成員組成之,並以秘書長為召集人:
  (一)秘書長
  (二)財政處處長
  (三)城鄉發展處處長
  (四)工務處處長
  (五)農業處處長
  (六)地政處處長
  (七)主計處處長
  (八)行政處處長
  (九)稅務局局長
    前項委員,因故無法出席者,應指派副處長(或副局長)代理,代理
    出席者併計本會委員出席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