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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屏東縣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6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家長委員會每學期開始及期末各開會一次,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 必要時由半數以上委員連署得召開臨時會議。 家長委員會開會時,校長、有關主管及教師應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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