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屏東縣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6月1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3年6月12日屏東縣政府屏府行法字第 10317637200號令修正發 布第2條、第17條、第18條、第19條條文
法規體系: / 屏東縣 / 教育類

法規異動

修正

  本縣各級學校應設學生家長會(以下簡稱家長會),由在學學生之家長
  為會員組織之,名稱定為屏東縣○○○○(學校全銜)學生家長會,會
  址設於學校內。由學校提供會務運作場所。
  前項所稱家長,係指學生之父母、祖父母、養父母或法定監護人。
  學校得於每學期開學後三週內,將學生家長之相關資料送該校家長會。

  家長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家長會費。
  二、捐款收入。
  三、其他收入。
  前項第一款家長會費之收取,得委託學校代辦,其支用由家長會自行辦
  理。各學期第一次委員會會議結束後,一個月內應將家長會費款項撥入
  家長會專戶。
  第一項第二款捐款收入,其以對外募捐方式辦理者,應經會員代表大會
  決議,以自由捐獻方式為之,且不得透過學校教職員工募款。
  捐款者與學校正在尋求、進行或已訂定承攬、買賣或其他契約,其所為
  之捐款或餽贈,應予拒絕或退還。

  家長會經費之用途如下:
  一、家長會辦公費。
  二、協助學校發展校務活動。
  三、舉辦學校員生福利事項。
  四、其他有關學校教育之用途。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用途,由家長會之常務委員會或由學校提供計畫及
  預算經委員會通過後支用之。

  家長會經費應由會長及校長會同具名,在公營金融機構或政府指定之公
  庫設立專戶存儲,其收支應設立專帳處理。每學期結束前,應將經費收
  支之帳冊及憑證,提請委員會審核,並經會長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後,
  報請本府備查。
  前項經費收支之帳冊及憑證,家長會應妥為保管,本府得隨時抽查。會
  長辦理交接時,帳冊及憑證應列入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