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屏東縣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6月12日

條文關聯

  會員代表大會應有三分之一以上會員代表出席,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應
  有過半數委員出席始得開會;出席人員過半數之通過方得決議。出席人
  員不足規定人數時得改開座談會。
  會員代表、委員或常務委員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
  委員或常務委員行使其選舉權及表決權。但以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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