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屏東縣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6月12日

條文關聯

  家長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家長會費。
  二、捐款收入。
  三、其他收入。
  前項第一款家長會費之收取,得委託學校代辦,其支用由家長會自行辦
  理。各學期第一次委員會會議結束後,一個月內應將家長會費款項撥入
  家長會專戶。
  第一項第二款捐款收入,其以對外募捐方式辦理者,應經會員代表大會
  決議,以自由捐獻方式為之,且不得透過學校教職員工募款。
  捐款者與學校正在尋求、進行或已訂定承攬、買賣或其他契約,其所為
  之捐款或餽贈,應予拒絕或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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