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屏東縣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6月12日

條文關聯

  本縣各級學校應設學生家長會(以下簡稱家長會),由在學學生之家長
  為會員組織之,名稱定為屏東縣○○○○(學校全銜)學生家長會,會
  址設於學校內。由學校提供會務運作場所。
  前項所稱家長,係指學生之父母、祖父母、養父母或法定監護人。
  學校得於每學期開學後三週內,將學生家長之相關資料送該校家長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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