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縣各級學校應設學生家長會(以下簡稱家長會),由在學學生之家長 為會員組織之,名稱定為屏東縣○○○○(學校全銜)學生家長會,會 址設於學校內。由學校提供會務運作場所。 前項所稱家長,係指學生之父母、祖父母、養父母或法定監護人。 學校得於每學期開學後三週內,將學生家長之相關資料送該校家長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