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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屏東縣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6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家長會設委員會,置委員五至二十五人。但學生班級數在十九班(含分 校分班)以上者,每增加一班得增置委員二人,最高不得超過四十一人 。 前項委員由會員代表互選之,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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