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長委員會設常務委員會,置常務委員三人至七人,由委員互選之。但 委員人數在十五人以上者,得增置之,最高不得超過十一人。 委員應就前項常務委員中選舉一人為會長,並得選舉一人至二人為副會 長,會長以連任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