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屏東縣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6月12日

條文關聯

  家長委員會設常務委員會,置常務委員三人至七人,由委員互選之。但
  委員人數在十五人以上者,得增置之,最高不得超過十一人。
  委員應就前項常務委員中選舉一人為會長,並得選舉一人至二人為副會
  長,會長以連任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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