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屏東縣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6月12日

條文關聯

  會員代表大會,應於第一學期開學之日起二個月內舉行,由前會長負責
  召集之,開會時由出席會員代表公推一人擔任主席。
  會員代表大會得經委員會之建議或全體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
  召開臨時會議,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
  會員代表大會開會時,校長、有關主管及教師應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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