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國民教育法第四條第二項及教育基本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之。
|
屏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得依照人口、交通、社區、文化環境、行
政區域及學校分布情形與擴充之可能性及財政負擔等情況,辦理公立國
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國民中小學)之設置及整併。
|
新設國民中小學,除校地應符合教育部訂定之國民中小學設備基準,依
法取得產權外,並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現有國民中小學,其校地校舍已無法再行擴充,且在附近學校無法
容納者。
二、新設之社區,依其社區發展趨勢預估三年內,每年就學國民小學學
生數達一百人以上者。
三、現有國民小學之分校面積達一點八公頃以上,且學生人數連續三年
內均達一百人(原住民地區學校八十人)以上及連續三年內班級數
已達六班以上,未來有持續維持之趨勢者。
|
現有國民中小學,因學生人數減少時,基於教育均等及學生同儕學習互
動需求,依下列標準調整學校類型:
一、連續二年學生人數未達六十人者(原住民地區之學校未達三十人)
,應調整為分校。
二、分校連續二年班級數未滿四班者,應併入本校。
三、一般地區學校每年就學新生學生數未達十人、偏遠及特殊地區學校
就學學生數未達五人,不予成班。但一般地區學校距離最近學校超
過二公里且新生入學名冊未達十人者,得比照偏遠地區學校辦理。
學校有前項第二款情形者,應於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向本府提送整併計
畫,並經本府教育審議委員會審議。
前項計畫經審議通過時,本府應於次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完成整併前置作
業,同年八月一日正式整併。
|
學校經調整為分校者,須兼顧學生學習權益,並以隸屬於鄰近學校為原
則。
|
每一鄉(鎮、市)至少以保留一所國民小學為原則,不受第四條之限制
。
|
配合國家建設計畫生活圈整體發展需要,於新社區規劃時,應依都市計
畫法及相關法令規定,預留適當之國民中小學學校預定地,以利設校。
|
新設國民中小學之設備,應符合教育部訂定之國民中小學設備基準。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